公益普法 “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法律咨询案例解答汇编(一)

责任者: 日期: 2023-12-15 15:34:00

  为进一步顺应时代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陕西省图书馆和陕西省律师协会携手启动第二届“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此次活动鼓励全省专业律师积极投身到法律公益普法活动中,引导群众知法于心、守法于行,用法治方法化解矛盾,将法治观念沁入群众心间。陕西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晓恩律师等三位专业律师参与了第一期的咨询活动。刘晓恩主任现就其中典型问题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专业解答,提供了有关法律依据,供广大人民群众参考。我们开展本栏目的宗旨是,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法律疑问,专业解答各类法律问题,力求实现咨询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1、侵权责任

  ● 提问:我在商场受伤,医药费怎么赔偿?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怎样进行伤残鉴定?

  律师专业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商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商场非因第三人原因受伤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向商场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赔偿。如伤情需要鉴定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鉴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若被侵权人因受伤导致严重精神损害或精神性疾病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债权债务与继承问题

  ● 提问:一个朋友四五年前借我10余万元,2023年3月份去世,这个钱怎么追回来?

  律师专业回答

  此种情况属于民间借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若债务人去世的,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归还欠款,没有放弃遗产继承的继承人有责任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人生前的欠款。

  3、借名买房相关问题

  ● 提问:我此前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哥哥名下,买房款是通过中间人付的,后来为房屋归属发生争议,想把房子要回来,该怎么办?

  律师专业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依法登记在谁名下,对外公示发生效力,理论上物权即归属于谁。但如果实际买房人与他人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口头或书面),此协议若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民法典》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则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由对方履行配合过户义务。

  4、劳动合同及用工问题

  ● 提问:派遣员工已到退休年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能无偿终止劳动关系?

  律师专业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员工已到退休年龄的,可以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权益

  ● 提问:员工所在公司近期要裁员,采取了先降薪的方式,其中奖金及绩效等浮动工资停发,只发基本工资2000-3000元,是否合法?

  律师专业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奖金及绩效工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调整应在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绩效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方可推行,以上行为不合法,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摄影作品使用

  ● 提问:我最近做了一个商家小程序,想用一张照片,有人拍了一张我的实体店的照片,隐去了门头,我想用这张照片,但联系不上作者,可以直接用这张照片吗?

  律师专业回答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

  若您是为了商用,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因摄影者享有对此照片的著作权,建议与对方协商后使用。

 

  作者:刘晓恩 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侵权法业务指导部副部长、陕西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擅长处理经济纠纷类案件,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刑民交叉领域、公司并购、股权结构设置、股权转让、公司化机构运营与管理等领域专业优势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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