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者: 日期: 2016-10-24 14:22:00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为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陕西省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免费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表扬和批评的权利;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